红包和表情包别乱用!腾讯获赔90万
导语:今年年初,北京青曙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吹牛”的聊天软件因使用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被腾讯公司告上法院。 今年年初,北京青曙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吹牛”的聊天软件因使用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被腾讯公司告上法院。 南都记者了解到,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腾讯获赔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青曙公司采用相似的红包页面,侵害腾讯“微信红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赔偿50万元。 在另一案件中,法院认定,腾讯对涉案的“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青曙公司未经同意使用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此外,青曙公司还需支付两起案件共10万元的合理开支。 该案审判长、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告诉南都记者,“在确定损害赔偿时,法院主要本着鼓励创新创造,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既要弥补原告的损失,也要给被告一定的警示作用,以此制止同类侵权行为。” 据南都记者了解,这是国内首例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 微信红包设计有独创性 被告抗辩:和实物红包一样 因涉嫌抄袭“微信红包”页面设计,今年年初,腾讯公司将“吹牛”软件运营开发者——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50万元。 微信红包设计。图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腾讯诉称,“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但却被“吹牛”软件整体抄袭、全面摹仿,容易让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吹牛的红包设计。图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青曙公司反驳,电子红包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在腾讯进行作品登记前已有大量相似的作品发表,而且“吹牛”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因此该公司认为“微信红包”不具有独创性,不存在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同时,被告也对不正当竞争的指责予以否认。青曙公司辩称,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存在关联,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所以不侵权。 在“微信红包”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方面,一是“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是否构成作品,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微信红包”案一审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被告还被判决赔偿原告合理开支9万余元。 法院认为,虽然“微信红包” 使用了生活中的红包素材,但在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所以被告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件宣判现场。图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微信红包已具有良好的宣传效应,受到用户欢迎,应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而被告采用相似的红包页面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姜颖告诉南都记者,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软件的界面设计属于软件的装潢,起到类似于商标的作用。当用户看到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很容易以为是同一家公司提供的服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许可使用6个微信表情 青曙公司被判赔偿30万 除“微信红包”案外,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对“微信表情”案进行一审宣判。 据南都记者了解,本案中青曙公司被指侵权使用的微信表情共有6个,包括“奸笑”“嘿哈”“机智”“捂脸”“耶”“皱眉”等。涉案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设计,即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在此基本造型的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 涉案微信表情。 腾讯公司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应用软件中提供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索赔50万元。被告辩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且该公司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表情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微信表情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腾讯科技公司系涉案微信表情的作者,其创作完成时间为2016年8月29日,故腾讯科技公司自该日起对涉案微信表情享有著作权。 由于被告未经许可在“吹牛”应用软件中使用了微信聊天表情,使得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 姜颖告诉南都记者,在确定损害赔偿以及是否进行保护时,法院主要本着鼓励创新创造,反对恶意模仿的理念。“对于原告具有原创性的劳动,我们要进行保护,对被告恶意模仿的行为则要进行打击和制止。”她说。 (编辑:晋中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