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会的新《电商法》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到,虽然出现了激动人心的“连带责任”字样,但这一责任本来就是有前提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实际操作中,平台的虚假广告与商户的虚假广告是很容易区分的)。简而言之,消法本来也没有要求平台大包大揽地承担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连带责任。 再来看看对生命健康纠纷有明确规定的《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倒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前提也与新《电商法》相近。如果以《食品安全法》为“原点”,我们该怎样理解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责任”的变化呢?其实我们可以简单如下理解:
一言以蔽之:在食品领域,不存在倒退;在其他领域,则是从无到有的进步。虽然“有”的结果并非很多人希冀的“连带责任”。 那么,立法者是出于什么考虑,才不规定连带责任而代之以“相应责任”呢? 应该明确,法律是底线,而非通常的处理方式;底线如果太高,不仅法律本身极难执行,通常的处理方式也将失效。 以淘宝为例,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常会怎样处理?实际上,一般的处理选择有这样的优先级排列:
这样的电商环境从前未见得有多大的缺陷,法律也没必要成心破坏这种还算和谐的氛围。如果新《电商法》实行的结果是动辄起诉平台,不仅司法资源将面临巨大浪费,消费者实际的权益也不见得能得到多好保护——毕竟平台的法律成本也将暴增,这将迫使平台积极逃避责任,而非如今日般积极承担责任。 毕竟对于平台而言,平台整体的信誉远重于具体商户的信誉,在维权一事上,平台本来就更接近消费者的立场,与商户则存在一定程度的对立。如果用连带责任将平台和商户强行绑在一起,那么平台与消费者的在维权时的“同仇敌忾”则会恶化成平台与商户的“沆瀣一气”。 恐怕没人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此外,平心而论,如果您是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让您的企业承担数百万乃至数亿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连带责任,您真敢继续经营么? 这一困境好似无人车、自动驾驶面临的“撞死人怎么办”困境。如果法律规定AI研发公司要承担车祸中的生命健康的“连带责任”,AI公司是肯定干不下去的——这也就是电商平台责任问题“看似倒退”的奥秘所在。 (编辑:晋中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