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
(十六)鼓励企业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业务。按照跨境B2B认定标准,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跨境B2B通关申报的外贸综服企业、为我市服务的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及其他相关企业,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七)鼓励各区、县(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点。支持企业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计申报体系申报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完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统计监测系统。对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申报企业50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点,根据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所属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监测企业数量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点,给予所属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比例递增的资金扶持,不超过10万元。 (十八)鼓励通关服务平台市场经营主体为企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公共服务。对在公共信息和电子口岸业务平台上开展保税进出区联网管理、清单管理等跨境保税业务公共服务的经营主体,根据相关服务业务量,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其他事项 (十九)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和物流企业不受此限制);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3.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除“二、七、九、十三、十四、十六、十七”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其余扶持政策所涉资金均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富阳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 (二十一)“一、二、九、十六、十八”条涉及的具体扶持标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为3年,由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88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编选:) (编辑:晋中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