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如何界定平台垄断?阿里182亿的“学费”不能白交
说到这里,就引申一下11年前腾讯与360的那场大战,俗称3Q大战,360起诉腾讯垄断,让用户“二选一”,但广东高院和最高法院都判定腾讯没有垄断,有人说其中因素之一,是因为,腾出出了一个昏招,让用户在qq和360之间选一个,但是,这一招只发布了一天,就让当时qq的对手MSN用户增长了2300万,可见大家对qq的依赖并没有那么强,虽然占了80%的市场份额,但qq是可以替代的。当然法院判决还有其他因素,这只是当时一个小插曲。 两者对比是想告诉大家,“替代关系”是垄断判定的关键因素。 3 市场主体和市场空间界定之后,就是市场规模了,阿里在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规模,到底是否超过50%呢? 阿里是不认为自己没有垄断支配地位,原因是: 但这些信息未被采纳,《处罚书》认为: (一)当事人的市场份额超过50%。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服务收入在中国境内10家主要网络零售平台合计服务收入中,份额分别为86.07%、75.77%、78.51%、75.44%、71.17%。 2015—2019年,当事人网络零售平台商品交易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份额分别为76.21%、69.96%、63.58%、61.70%、61.83%。 这个两组数据,倒也是从侧面印证了阿里在流量商业化方面的超强能力,2019年,交易额占比61.83%,收入占比71.17%。 (二)相关市场高度集中。近5年来,当事人市场份额较为稳定……其他竞争性平台对当事人的竞争约束有限。 (三)当事人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主要是控制服务价格,控制平台内经营者获取流量和销售渠道。 (四)当事人具有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技术条件。尤其提到了算法: (五)其他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当事人。 一是当事人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当事人的消费者用户黏性很强,跨年度留存率达98%。 二是当事人平台是品牌形象展示的重要渠道。 三是平台内经营者从当事人平台转换到其他平台的成本很高。是指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的交易、支付、用户评价等无形资产,难以迁移到其他竞争性平台。 (六)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是指做平台的门槛太高了。 (七)当事人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是指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 综上所述,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认定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阿里在国内电商市场的地位,大家都很清楚,只不过这七条,从不同维度描述了这种垄断地位,这也算是一种“官方认定”吧。 有了这种地位,未必就会触犯《反垄断法》,关键是,你有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 《处罚书》是如何界定阿里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呢? “二选一”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不过,我们还是能从这份《处罚书》中,看到一些细节: (一)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 阿里把商家分为七个层级,你在哪一层? (二)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 核心商家签协议,是二选一的常规操作,以前,大家以为这种协议是自愿的,平台没有强迫,但这是不允许的,所以,今年阿里的协议,肯定要改一改了,不能限定商家参与其他平台活动。 口头通知,也是小二的常规动作,就看今年618、双11,商家是否还会收到此类暗示了。 (三)当事人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 一是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 三是实施搜索降权。 四是取消平台内经营者在当事人平台上的其他重大权益。 不过,阿里认为:“给予平台内经营者独特资源作为对价,属于激励性措施,具有正当理由。” (编辑:晋中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